关于印发江西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06.08.2014  16:09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商务建字〔2014〕26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办公厅《关于印发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报告并发展专题询问的通知》(赣常办发〔2014〕19号)精神,做好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了《江西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14年7月28日

          

 

 

全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抓好《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的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杜绝报废汽车上路行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和“五大总成”及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报废、拼装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特别是利用报废、拼装车辆载客、载货的营运行为。

(四)查缴已到强制报废期但仍然停留在单位和车主手中的报废汽车。

(五)强化监管措施,推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

三、工作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回收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重点清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守法经营情况,督促企业落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

3.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4.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5.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二)公安部门:

1.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核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规定出具注销证明。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期却拒不办理报废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制订落实强制报废的相关措施。

2.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严厉查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

2.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交通运输部门:

1.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2.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组成的全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设区市相关部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负起牵头责任,强化协作配合,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省商务厅厅长   王水平

副组长:省商务厅副厅长   李青华

省公安厅副厅长   罗永银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建华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谢德强

成  员: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处长   郭晓明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龙毅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徐道美

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赖旻琼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唐晓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省商务厅,李青华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实施方案8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中旬—9月中旬)

各地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下旬)

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对前阶段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事关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和自身职责,通力合作,横向配合,纵向连动,采取拉网式排查,确保无遗漏。同时,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及时沟通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随时掌握情况,做到专项整治行动步调一致,形成执法合力,提高专项整治的威慑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9月底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