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昨起施行

02.01.2015  11:32

罚款不得当场收钱 未开票可拒缴

  2015年1月1日,《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提起政府非税收入,很多人并不熟悉,实际上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到违章罚款,大到土地出让金,都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9项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条例》提出,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

  《条例》提出,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罚款不开票,缴款人有权拒绝

  《条例》提出,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跨级次领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罚款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