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本月起施行

03.10.2015  23:16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张武明)记者从9月30日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教育史上第一部政府规章《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细化了督政与督学的内容,细化了教育督导结果的落实与运用,标志着我省依法治教工作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教育督导制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我省历来重视教育督导工作,200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2011年和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以来,我省针对教育督导机制不尽完善、督导法定地位不够明确等问题,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成为继天津、上海、重庆之后,全国第4个颁布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的省(区、市)。

  《规定》指出,我省教育督导实行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督导。同时,细化了督政和督学的内容。督政内容主要包括落实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规划布局、教育资源分配等7个方面的事项。督学工作上,除了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卫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等一些共性督导事项外,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了督导事项,以方便分类督导。

  《规定》还对教育督导结果的落实和运用进行了细化,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教育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教育项目安排,以及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