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保单位将申请修订《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扩大保护范围

25.12.2014  02:56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2月24日南昌讯(记者 胡康林)抚州崇仁县宝水河上的九孔古桥黄洲桥,从11月12日那天开始,就真的成为了历史。这座拥有175年历史的古桥被强拆,至今且未追究相关责任,再次引起了一番争议。

  律师及法学专家认为,目前的《文物保护法》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审批程序缺乏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所以建议完善相关法律。针对此类现象,省文保单位表示,将申请修订《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保护范围。

   黄洲桥被强拆无人追责 相关法律不完善是主因

   黄洲桥虽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但省文化厅已经下文,要求“未经审批同意之前,该桥必须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

  然而,这份“红头文件”并不能阻止施工队的步伐,黄洲桥依旧倒在了挖掘机下。

  崇仁县对此解释称,省文化厅的通知有个前提,是在没有获得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拆除,而该县在拆除黄洲桥前已经按照《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已经走了这个程序。

  走了程序是否得到了批复,省文化厅对此表示否定,而崇仁县表示“我们只需备案就可以了。

  省文化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感到很无奈。“《通知》下发后当地政府不执行我们也没办法,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

  如今,黄洲桥已被强拆一个多月,没有任何部门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

  国内知名律师迟夙生对此表示,如果不执行通知可以行政处罚,至今为止此事一直杳无音讯是文物部门不作为。

  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虞教授建议,文管部门没有执法权,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文管部门可以通过法院制止或者追究政府的违法行为,或要求政府纠正违法行为。

  对此,省文化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因为当地认定黄洲桥并非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法》对此类文物的拆除审批程序没有相关规定。“我们也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做,《文物保护法》对这类案例没有规定。

  此外,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黄洲桥属于非文物保护单位,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对此类文物的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审批程序缺乏相关规定。

  江西文保单位将申请修订《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黄洲桥是不可移动的文物,被拆之前能否申请成为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专家认为,黄洲桥可达到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标准。“黄洲桥没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是因为当地政府不申请,肯定成不了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黄洲桥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专家和民众都认为有文物价值,是否就是有价值?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需要保护”吗?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腾桂表示,此事比较难界定和认定,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在《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保护单位如何认定?标准又是什么?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答案。无论是2002年版的文物法,还是2007年修改后的文物法,都只是单方面的强调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4款、第十五条也只是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而在《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只是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建立档案,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而对于未被批准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该如何保护,却没有明文规定。

  由此可见,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从而导致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省文化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相关部门将申请建议修订《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保护范围。

  法规与行政管理脱节 建议出台实施细则

  除了相关法律有待完善,法规与行政管理脱节也是目前一大突出问题。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黄洲桥虽非文物保护单位,但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期间作为崇仁县603个不可移动文物点之一被登记,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在省文化厅“不得擅自拆除”通知下擅自拆除了,也应追究相关责任。

  然而,时至今日,黄洲桥被强拆一事未追责。省文化厅对此再次表示很无奈。“他们不是我们的下属单位,不执行通知要求,我们也没办法追责,我们没有执法权,我们不是行政部门。

  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那么,行政部门的各自职责有哪些?要承担哪些责任?对这些问题,《文物保护法》并没有说明。

  此外,《文物保护法》虽然对于种种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提出了处理办法(包括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罚款等),但很多措施都只是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在执行层面无法真正实施。

  比如,在黄洲桥被拆事件中,省文化厅根据《文物保护法》下发通知,责令不得擅自拆除,但此通知无人执行,无人监督,因此,省文化厅没有执法权的无奈也可想而知。

  法学专家建议,对于目前的《文物保护法》,在立法方面,还应出台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责任到各部门,哪一环节出现问题,就由相应的部门去执法,甚至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