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征民意

11.08.2014  10:38

举报林木枯死可获奖励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8月17日之前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email protected]

   非法发布林业有害生物

  预测信息最高罚三万元

  《条例》指出,森林、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地、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非法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林木异常、枯死应及时报告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一经核实,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对报告人予以奖励。(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