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月起施行 

26.11.2014  11:25

11月25日,全省宣传贯彻《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副省长李炳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此外,条例还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视情节轻重,将处以罚款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微信

人民微博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