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制定出台《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30.12.2018  08:4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夯实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促进江西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4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原则、内容、方式等,标志我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正式建立。

考核办法》  规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考核方式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方面。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办法》提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省对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省水利厅将省级对市级的考核分数及等级、以及汇总设区市政府对县级考核分数及等级后一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水利厅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办法》强调,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考核工作的实施,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量化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强化落实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步伐,助力全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