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民意

08.12.2015  09:49

违规开采地下水最高罚10万元

城市建设不得擅填河道沟汊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近日,省人大公布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月20日前,公众可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www.jxrd.gov.cn)提出意见、建议;或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信地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违规开采地下水最高罚10万元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违反规定,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地面坍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设不得擅填河道沟汊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或者水利工程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

  城镇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和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

   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可罚10万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违反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及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将受罚

  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违反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除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处以罚款。

  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未经计量检定或计量检定不合格的,或故意损坏取水计量设施,造成取水无法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处以罚款。

  (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