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17.05.2017  15:33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 -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整体提升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考评坚持科学严谨原则,考评内容既全面体现中央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本质要求,符合本地区实际,又突出年度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兼顾政府、部门特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评分标准明确统一、具有可操作性,考评中发现疑问及时核对、核实,考评结果全面客观地反映法治政府建设状况和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考评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公众评价项目在年度考评指标中占有一定权重,考评内容和考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考评机关和考评对象

      (一)县级以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由本级领导小组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考评,由设区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评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以《实施纲要》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职、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化解矛盾、工作保障等7个方面。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创新、示范引领等需要,可以增设针对个别地方和单位专项工作的考评内容。市、县领导小组可以结合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际,细化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权重。

1.依法履职方面: 主要考核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状况等内容。

2.制度建设方面: 主要考核政府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及规范性文件管理状况等内容。

3.行政决策方面: 主要考核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责任追究等依法决策机制状况等内容。

4.行政执法方面: 主要考核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状况等内容。  

5.行政监督方面: 主要考核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状况等内容。

6.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 主要考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人民调解、信访等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状况等内容。

7.工作保障方面 主要考核提升法治能力、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内容。

四、考评方法

      (一)考评方式、程序

1.法治政府建设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3.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按下列程序实施:

      (1)制定方案。考评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制订下发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明确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形式、工作流程、分值权重和评分细则。
   (2)日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考评对象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档案,加强对被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及时采集和统计考评对象相关信息,汇总后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关依据。

      (3)自查自评。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本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进行自查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考评机关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
   (4)组织核查。考评机关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抽查案卷档案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内部考核。

      (5)外部评议。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考评机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必要时,亦可由考评机关自行组织实施。

      (6)提出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内部考核、社会评议等情况,对考核对象拟定考核意见。

      (7)确定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报考核机关审定。考核机关确定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考评机关应当向考评对象反馈考评发现的问题。考评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考评机关予以复核。   

      (二)计分方式

        1.基本分。满分100分(不含个别单位和地方的专项工作分值)。其中,内部考核分值不超过80%,社会评议分值不低于20%。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的分值比重,可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状况和年度考评工作实际,作适当调整。按基本分计分后,再结合加分扣分情况,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

2.加分。考核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在总得分中分别增加2分:(1)按照年度工作要求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2)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获省部级(不含省直部门,下同)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评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3)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省部级以上机关作为先进经验推广,或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进行重点报道的;(4)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对考评对象申报的加分项目,考评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3.扣分。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项目按零分计算,并在其总得分中再扣减1-2分:(1)在行政复议中不答辩,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2)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的;(3)重大行政决策违反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违法行政或者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造成重特大事故的;(5)行政机关负责人违法违纪,被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6)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考评材料的;(7)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7)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

        4.等次评定。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3个等次。考评机关应当按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能差异,分别排序、确定等次。最终得分7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本类别前20%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70分以上排名未进入本类别前20%的,为达标(以上分值均含本数);70分以下为不达标。

5.取消评优。考评对象具有扣分情形中第(3)、(4)、(5)、(7)情形之一的,同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主动查处,以及为了执纪执法需要临时将违纪违法人员调至该单位的除外)。

6.考评机关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在

书面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政府意见的同时,请当地政府按百分制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机关的考评得分占80%、当地政府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考评机关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书面征求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百分制对考评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机关的考评得分占80%、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五、考评结果应用

      (一)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政府部门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治江西建设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分值比重不低于相应考核总分值的10%。

      (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综治部门和政府绩效管理部门。

      (四)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考评机关分别向考评对象下发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整改状况纳入下一年度考评内容。

      (五)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考评机关应当及时约谈、黄牌警告,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整改结果,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当年综合考核、政绩考核、绩效考核等其他考核中不得评为最佳档次或者获得其他奖励。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必要时由考核机关提出调整其领导班子的建议。

六、考评工作要求

(一)考评机关应当健全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形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机制。

(二)考评机关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与其他各类考核的衔接、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工作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做到对同一事项不重复考评。

(三)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增强信息化系统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在考评中的作用。

        (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