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江西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3.12.2013  17:32
 

各设区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省环保厅、江西保监局《江西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环法字[2013]4号)的要求,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前期工作已就绪,现就试点推进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试点期限及工作目标

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分年度、按步骤实施。先行在重金属污染防控的以下三个重点行业开展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一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二是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汞冶炼等。三是铅蓄电池制造业。试点期限为两年,通过两年的探索试行,达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全省所有试点企业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参与试点企业及经纪公司、承保公司

(一)试点企业

依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进行核实摸底的通知》(赣环法字[2013]6号)要求,经在各设区市环保局推荐的拟开展试点企业名录筛选,我厅确定61家涉重金属企业参与试点(试点企业名录见附件1),试点企业所属地区涉及我省11个设区市。

(二)经纪公司和承保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经纪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承保保险公司。

三、推进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保险机构,引导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试点企业投保。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宣传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在涉重金属企业中引入保险机制,督促企业完善环保设施,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监管能力,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提供基础支持。

二要严格把关,逐一落实,确保企业投保率。按照环保部、保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此次试点为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情况与企业环境监管相结合,严格把关,按有关要求逐一落实,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采取一系列约束措施,确保试点企业投保。

三要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一是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试点企业投保情况汇总后报省厅政法处;二是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435号)要求,各地环责险信息需定期上报,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将参与试点企业的相关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省厅政法处。

(二)各 承保公司和经纪公司要以良好的服务能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各承保公司和经纪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进程。

各承保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视情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最大程度地保障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的过程中,承保公司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守有关企业的商业、技术和信息等秘密。

经纪公司要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利益,当好企业的参谋和顾问,为投保企业争取最好的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标准,做好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应当组织专家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将关口前移,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经纪公司环境风险防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投保企业应努力整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经纪公司对投保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同时抄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三)试点企业要提高认识,主动参与

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强化环境意识和“预防为主”的风险意识,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发生污染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允许保险机构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积极配合做好理赔工作。

试点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投保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试点企业投保后,应及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四、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监管相结合,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和引导措施:(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2)将试点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对试点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应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将试点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联系人:鄢燕平

联系电话:0791-86866623(传真)

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doc

    (此件主动公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