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07.10.2016  00:37
 

赣财农〔2016〕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中央投资水利项目省级配套、省本级水利项目及行业能力建设投资、地方自主实施水利项目建设补助等方面支出的省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一般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与项目结合法等方式。

  因素法是指根据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水利规划建设内容、改革发展任务、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项目法是指根据项目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以定额补助或按比例补助的方式为指定项目安排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方法。

  因素与项目结合法是指在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时,根据项目相关各因素,统筹分配各项目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方法。

  除重大项目外,小型项目尽可能采取因素结合法分配。

  第四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建项目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下达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根据权限对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审批、对切块资金进行二次分配;对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多途径筹措落实本级承担资金,加快投资计划及预算执行,保障资金安全及投资效益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中央投资水利项目省级配套,其次用于保障省本级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及相关工作。对地方自主实施水利项目,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对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根据项目公益性质、项目配套要求、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省级财力、中央及省对特殊地区有关扶持政策等安排一定的补助性资金作为省级配套。

  对省本级水利项目及行业能力建设投资、地方自主实施水利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公益性质、投资效益、省级财力等情况安排省级投资。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项目申报审批流程,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已完成前期审批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根据资金申请及项目前期、建设进展情况,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文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投资计划、预算指标文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或细化分解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等应积极探索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及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织开展建设,对政府公共服务类水利工作或项目,应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应根据各自职能,分类研究制定加强水利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的配套制度。在加强项目稽察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市、县(区)有关单位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进度等进行抽检,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考核、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等其他相关(除涉密信息外)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沉淀。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收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已由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制定印发的各项目省级专项水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应根据不同类别项目资金分配管理需求,制定对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