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征民意,市民有意见和建议可在4月1日前反馈
“老赖”欠税将禁止出境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6年4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纳税人信用纳入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税收管理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纳税人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纳税信用状况。
“老赖”欠税将被阻止出境
税收协助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协助制度。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变更手续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降低纳税人成本和涉税风险
税收服务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降低纳税人成本和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纳税服务时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税收监督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被检举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