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范风景名胜区申报
06.12.2015 11:43
本文来源: 江西电视台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刘芝毅)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日前,省住建厅出台多项办法规范风景名胜区申报,此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我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规定,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拟申请省级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凡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我省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建设项目核准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有关信息,核准后上报核准结果以及审查论证要求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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