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08.10.2016  22:05
  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和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计发办法及标准。

  据悉,计发办法为按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10%;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20%。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60%;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180%。

  部分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范围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原因,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其标准为:配偶本人属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30%;配偶本人属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补助标准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的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