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06.01.2016  11:18

  为引导林权有序流转交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12月29日,省林业厅印发了《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流转管理、流转服务、流转程序、附则5章,合计3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出台目的、流转概念、管辖范围及职责要求等。第二章流转管理,对流转范围、不同主体流转形式管理、流转年限、再流转、流转合同备案及鉴证、纠纷仲裁等予以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相衔接。第三章流转服务,着重围绕林权流转交易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备案服务及合同示范文本,由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无偿提供。第四章流转程序,对流转交易受理、审核、公示、合同签订、鉴证、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存档等全过程予以了规定,其中明确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时,应组织合同当事人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面签,并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情况摄像或拍照存档。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业务,在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推进集体林地流转试点县(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