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禁向交通违法车辆收取“保管费”
16.02.2014 11:11
本文来源: 江西新闻
江西省发改委日前下发《关于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出台规定。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当事人收取费用。
通知明确,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主体是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社会救援机构应遵行有关价格政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对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机动车,其委托人即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据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车主免收“保管费”是有时间界定的。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完)
本文来源: 江西新闻
16.02.201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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