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校方责任险不能向学生收费

14.08.2016  10:03

1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2016-2017学年江西“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6家承保公司,其中“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从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据介绍,确定的6家承保公司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标资格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中标的承保公司中选择投保,签订并完善保险合同。2016-2017学年的校方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方案。各地各校不得擅自提高保费标准和降低赔偿限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5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保险费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公用经费列支,其他学校在学校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支出。

2016-2017学年江西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25元,非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10元。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此外,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保险补充,学校可以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为学生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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