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责任落到实处 筑牢“放心肉”工程

01.09.2014  16:35

    在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原隶属于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原属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均整合并入。

    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明确责任,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原属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将划入农业部。此前,生猪饲养、屠宰、肉品流通和质量监管等分属商务、卫生、农业、工商、食品、质量等多个部门管理,责任不清,执行力分散,此次调整或有助于解决类似“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问题。

    2014年7月22日,江西省肉类食品协会依据7月8日井冈山研讨会意见,形成了一份《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建议》书面报告,以反映全省肉类食品协会会员企业的呼声。

    江西省商务厅设置在众旺公司的远程监控终端

    生猪屠宰监管现真空期

    江西省肉类食品协会在这份书面报告中反映,自从国家农业部接管生猪屠宰监管职能和江西省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后,江西部分地方存在等待职能划转的现象,对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监管放松,私屠滥宰现象抬头。并建议省政府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省级生猪屠宰监管职能的划转工作,同时要求各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进行生猪屠宰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划转,不能一级等一级,避免有的地方出现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的真空期。省农业厅接管该项职能后,要调度各地生猪屠宰监管职能划转情况的进度,督促各设区市和县级相关部门尽早完成生猪屠宰监管职能的划转工作,将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到实处。

    彻底扭转地方屠宰执法经费来源不足现象

    省肉类食品协会在报告中指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比较艰难,任务重,特别是时常出现暴力抗法,而江西各级生猪屠宰监管执法机构的现状又普遍薄弱,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不足。在这次屠宰监管职能划转时,省政府应明确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内设立屠宰监管执法机构,确定人员特别是市、县两级屠宰执法稽查人员的编制数。为了保持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应明确人随事走的原则,现有的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人员原则上随职能一起划转到农业主管部门,增加的屠宰执法人员编制数应优先解决现有的无编屠宰稽查人员。要明确屠宰执法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执法经费到位,彻底扭转有的地方屠宰执法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屠宰企业的支持和罚没款收入的状况,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屠宰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屠宰监管执法队伍。

    淘汰手工屠宰点,推行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

    与此同时,省肉类食品协会在报告中建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健全与落实屠宰监管执法的制度。首先,应强化地方政府的生猪定点屠宰责任。将生猪定点屠宰列入考核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在城乡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禁止私屠滥宰猪肉上市,尤其是要尽快改变萍乡市湘东区、上粟县城区无定点屠宰猪肉上市的状况。要进一步明确设区市政府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严禁违反审批程序或降低标准擅自进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严格执行国家生猪屠宰的标准,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取消其定点资格。要进一步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布局,各地要重点对乡镇定点屠宰场、点进行整合、重组和改造,推行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淘汰定点手工屠宰点(边远山区除外)。

    其次,落实猪肉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任制。要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权力与责任挂钩,根据江西省的实际细化猪肉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建立严格的部门监管责任制,对私屠滥宰和市场上私宰肉、病害肉监管与稽查不力的地区、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明确猪肉安全监管的牵头部门,做到对猪肉安全的监管无缝对接,步调一致。

    第三,在国家对生猪屠宰法规未修订之前,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与对屠宰厂(场)的生猪检疫实行机构、人员的分开制度,对检疫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四,要健全适宜监管的猪肉安全追塑体系。要继续监督屠宰企业健全台帐登记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和生猪产品的去向。要将台账登记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向两头延伸,在生猪养殖环节和猪肉流通、加工、消费(餐饮)环节全面建立进货台账登记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猪肉安全的全程可追塑。

    尽快出台生猪屠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最后,省肉类食品协会在报告函中呼吁:江西十多年来一直没有生猪屠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一些江西特殊性问题的监管缺乏依据,多部门分段监管难以做到步调一致,缺乏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特别是对私屠滥宰猪肉实行打防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虽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差别极大,只能对此作出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要求与规定。协会认为,有必要根据江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生猪屠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便强化生猪屠宰的监管,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