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10月1号施行

17.09.2015  19:24

(江西广播网9月1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号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江西台记者汤云柯报道。

一方面,用于小区维护的急需资金无法筹措到位;另一方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手续繁琐、复杂;导致维修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使用。随着《管理规定》的实施,这种尴尬有望解决。
规定指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使用方案需要经过一定数量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需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还需要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可以采取应急维修措施的六项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包括: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