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 分析称或将短期刺激楼市

27.03.2015  00:30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3月26日南昌讯(王纪洪 记者 陶望平)今后江西各地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将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进行奖励。江西省社科院专家分析称,此举有助于被征收户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但同时或将短期刺激楼市。

  3月25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介绍,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

  《办法》规定,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办法》表示各地可参照南昌市货币补偿实行20%奖励比例的做法,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府可以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户,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办法》还鼓励“以购代建”。对选择实物安置的,可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房。《办法》还明确,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

  记者注意到,此前的3月中旬,江西省住建厅就出台办法,明确各地今后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不再集中新建公租房。

  对于江西鼓励各地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这一做法,江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钟群英分析认为,此举对于迫切需要改善住房需求的被征收户是一件好事,“可以减少安置过渡时间,能早日住进新房。

  不过,钟群英也指出,这一做法是在救市,将消化部分楼市库存,或将短期刺激楼市,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政府在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后,不在原址新建住宅的话,将更多地用于商业开发,释放更高的经济价值。”钟群英建议,各地政府在具体操作实施这一办法时,应该进一步让利于民,让这些被征收户能在城区买得起房,有便利的就业、就医和就学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