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起污染环境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罚3万

09.12.2013  14:20

  3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对该市一非法私营洗桶点排放污水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6月29日,杨某因在其经营的洗桶点外排有毒污水被查处,经监测该处污水排放严重超标,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这是自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省查处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刘莉莎 孟 旭)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