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提升污水处理品质

20.10.2015  19:28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编者按近两年,省政协人资环委对全省工业园区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开展了多项专题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为了进一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推动省领导批示的落实,今年5至7月份,人资环委就全省工业园区和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赴南昌、九江、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市以及20个县(市、区)开展跟踪调研,并赴浙江省海宁市实地考察,最终形成了这份调研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现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刊发。

  [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

  ┃基本情况

  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将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全省“十二大生态经济工程”,并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截至今年3月底,列入《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11-2013年)中的92座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已建成50座,建成率不足规划目标的55%。其中33座已建成投运(处理能力56.45万吨/日),17座建成未投运(处理能力18.8万吨/日),投运率仅65%左右。在建及未动工建设的42座,其中19座在建(处理能力20.3万吨/日),23座尚未动工(其中规划的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因园区污水排入青山湖和瑶湖污水处理厂,不需要单独建设)。规划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6座建成投运(处理能力11.85万吨/日),4座建成但未投运(处理能力4.2万吨/日),投运率为60%。

  ┃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际处理量偏少,财政补贴压力大。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设计不够科学,规划设计建设与当地实际脱节,园区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建设规模超前等原因,财政负债沉重。截止目前,全省已建成投运的39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处理能力为68.3万吨/日,今年3月份实际处理水量约为26.8万吨/日,其中24座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座不足设计处理能力的20%,9座不到设计处理能力的10%,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未充分发挥。39座中,60%以上采取BOT模式建设运行,根据BOT协议,进水量不足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保底。而由于园区工业废水量普遍较少,造成地方财政补贴压力较大。

  进水水质不稳定,运行效果比较差。由于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复杂、废水性质多样、园区内有的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水预处理设施或存在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果。39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有3座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今年一季度部分时段进水COD浓度超标,与处理工艺不相适应,导致出水COD浓度超标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大多数工业园区尤其是化工园区未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加上园区现有管网的隐蔽性,客观上为企业非法排污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收费机制未理顺,正常运行难保障。关于排污费收取的问题,由于我省规定的“对达标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不得征收污水排污费”,与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不管达标或超标均应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不一致,造成各地对工业园区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费征收的混乱,既影响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又影响园区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并最终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的保障。建议我省应尽快理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意见建议

  污水处理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水环境保护,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成效,绝不可小视。全省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对水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危机感,采取必要措施,千方百计提高污水处理效果。

  建立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和清晰的污染减排台帐,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重点污染源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解到企业,落实污染减排任务。对重点污染企业排污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还没有建设治污设施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关停。对已建成污处理设施的,要加大现场执法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继续有序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我省目前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总体以BOT模式为主,考虑到此模式的时间经济成本等因素,下一步应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地方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科学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建设规模要与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相适应,既适度预留发展空间,又不造成投资浪费和加重地方财政及企业负担。对于规模大、入园企业多、水量大的园区,鼓励建设综合性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产业集聚度高的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专业性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于入园企业少、水量少、企业分散的园区,建设分散型的小型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完善工业园排水监管机制。要完善园内企业污水预处理制度。凡外排废水进入工业园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应设置事故池,完善水质水量监控系统,废水满足纳管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监管,完善在线监控设施及中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其按照工艺流程处理污水,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园区企业外排废水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严肃查处。

  稳步推进工业园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自筹和引资合作建设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做到厂网同步,并严格污水管网施工质量,提高污水收集率。由于工业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无法采用BOT融资建设方式,完善管网建设只能单纯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资金缺口较大,建议省里出台政策,有选择性地重点支持部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理顺收费机制,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因地制宜,建立完善而灵活的污水排放收费机制,按水质情况实行弹性收费制度。明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不管达标或超标都应征收排污费。合理制定入园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收费标准,调动园区内企业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积极性,保障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

  ┃基本情况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共103座(含3座生活、工业混合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351.05万吨/日,其中设区市17座,设计处理能力202万吨/日;县(市、区)86座,设计日处理能力149.05万吨/日。为确保已建成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10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2年全省县(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达到设计标准的70%以上(市级COD进水浓度175mg/L,县级COD进水浓度154mg/L)。但截至今年3月底,103座污水处理厂中,运行情况较好的26座,运行基本正常的57座,运行不太正常的20座;仅6座COD进水浓度达到设计标准70%的要求。

  ┃存在的主要问题

  收集率不高。由于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破损严重、设计不合理、疏于管理等原因,导致污水收集不畅。目前全省城镇污水收集率为68%左右,距离《江西省“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到2015年达到80%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其中5个设区市城区和53个县(市、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进水浓度低。由于污水管网质量差、雨污不分流、排水设施老旧等原因,造成了进水浓度低。目前全省17座设区市级污水处理厂COD平均进水浓度为128mg/L,低于省政府规定的175mg/L的最低要求,仅为设计值的51.2%,只有2座在175mg/L以上。86座县级污水处理厂COD平均进水浓度为102mg/L,低于省政府规定的154mg/L的要求,仅为设计值的46.4%,只有4座达到154mg/L以上的要求,有42座在100~154mg/L之间,有34座在60~99mg/L之间,有6座甚至低于6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因进水浓度低,导致污水处理厂空转的现象很普遍。

  ┃意见建议

  加强监管。积极落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指导监督,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及监测行为。定期检查、监测,逐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依据。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停运等原因导致出水超标的,要严格处罚。

  继续大力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凡是能修管网的地方都要修进去,凡是能够实现雨污分流的地方都要雨污分流,切实提高收水范围,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污水收集率。对污水管网难以接进去的地方,可考虑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下大力气抓好现有污水管网升级改造。要完善财政补贴投入机制,鼓励多渠道筹资,依靠社会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渠道动员的参与机制。对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长期偏低的地区,要全面排查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水管网升级改造方案并强力推进,该重建的要重建,该维修的要维修,该疏通的要疏通,并严格施工质量,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加强运行和维护。要重视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设施的维修工作。“管网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把污水管网日常维护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定期检修保养,切实加大排水设施的维护力度。同时,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工作,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率,强化设施工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保障设施的运行效果。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常态管理。进一步明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责任部门的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成立专业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单位,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加强环保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镇村一级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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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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