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沙井新义安案二审开庭 曾绑架千万富商

24.03.2014  14:27

  检方认为“沙井新义安”二号人物之子陈楚武一审判决畸轻而抗诉,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

  2009年10月,沙井富商黎国炜在深圳机场遭人绑架,被逼退出“义乌商贸城”项目,从身家千万的富商,沦为负债累累的“负商”。

  如今,主谋“沙井新义安”首脑、当年横行一时“龙哥”陈垚东已被判无期徒刑,另一名涉案人陈楚武,被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刑一年半后,受害人黎国炜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日前,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检方指控

  绑架富商逼其退出项目

  今年28岁的陈楚武为陈财明的儿子,绰号“大少”,原系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父陈财明在当地被称作“沙井最富老板”,在“沙井新义安”涉黑团伙中,他是仅次于陈垚东的二号人物。与陈垚东出境被抓相比,陈财明提前跑路了,公安部2012年对其发出B级通缉令。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被害人黎国炜所控制的深圳市英特数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财明的深圳市深明丰实业有限公司,因合作经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裕富苑裙楼的“义乌商贸城”项目发生纠纷,陈财明委托陈垚东出面调解未果。2009年10月14日早晨,被告人陈楚武受其父亲陈财明的指派,纠集易亚胡(已判决)、“阿茂”、“阿松”等6人,在深圳市宝安机场附近准备对黎国炜实施绑架。

  陈楚武在深圳市宝安机场停车场附近守候,当看到黎国炜驾车从停车场驶出后,立即将车型和车牌号码电话告知“阿茂”。易亚胡等人将黎国炜乘坐的面包车车窗玻璃砸烂并强行将黎国炜拉下车,带至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处废弃的电厂内关押。

  其后,陈楚武受陈财明和陈垚东的指派,威逼黎国炜签署借条且逼迫其家属交出英特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相关资料等物品,并以去机场派出所销案作为放人条件。

  同年10月22日,黎国炜在其家属将英特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相关资料等物品交给陈财明、陈垚东后脱身,自此退出“义乌商贸城”项目。

  检察机关认为,陈楚武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抗诉

  一审错误认定量刑畸轻

  2013年12月10日,深圳盐田法院一审判决陈楚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受害人黎国炜不服,请求盐田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审核后依法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称,陈楚武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材料真实、合法,已在沙井黑社会案件的多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得到认可并作为指控陈垚东构成绑架罪的主要证据。虽然陈楚武并未实施要挟被害人家属的行为,但是其作为绑架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应当对全部的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本案属于索取债务的非法拘禁行为。

  此外,即使认定陈楚武具有立功情节,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量刑仍应当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楚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量刑畸轻。

  二审焦点

  不知情受父指派控制他人?

  二审现场,陈楚武只承认自己参与了“控制黎国炜”的行为但没对其实施绑架。他说,自己是接受父亲陈财明的指派,控制与陈财明有经济纠纷的黎国炜的人身自由,逼迫他归还有纠纷的项目,但未参与要挟被害人亲属的行为。自己受到公安机关诱供,才作出认罪的供述。

  陈楚武的代理律师辩护称,陈楚武对于涉案项目并不知情,受指派然后让易亚胡控制黎国炜并不是以获取财物为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得财物,不构成绑架罪。

  检察官则认为,参与作案的易亚胡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可以互相印证,证实陈楚武全程知晓事情来龙去脉,目的就是逼迫黎国炜将项目让出来。陈楚武作为陈财明的儿子且接受该项目全盘运营,知悉事件始末还有带来的巨大利益。虽然他当时并未直接索财,但属于人质型绑架,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