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沪港通业务征求意见 明确外资持股比例
10.05.2014 09:39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进行交收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乔誌东
5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针对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要求,《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针对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规定》第十二条对持股比例做出了限制:第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第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此外,《规定》明确了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进行交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称,沪港通可便利两地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与资金来源,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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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014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