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禁止城市垃圾“上山下乡”

19.08.2016  09:32

  

  禁止城市垃圾等向农村随意倾倒、填埋,防范城市污染“上山下乡”和危险废物跨区域随意倾倒。近日,《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城市垃圾等肆意转移、胡乱倾倒,一些污染企业由城市向农村搬迁转移等严重危害农村环境等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河北省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有关部门将强化监管力量,利用专业化、信息化手段加强管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环保与公检法协调联动,强化威慑力;全社会也要行动起来打一场环保“人民战争”,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等手段让偷排乱倒者付出代价;推进标本兼治,健全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降低处置成本。

  《条例》还规定,相关部门要加强乡村环境动态监测工作,公开监测信息;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并将乡村环保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8.12 齐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