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耍猴艺人二审获无罪:危害不大不算犯罪
猴戏艺人拿到无罪判决书
新野猴戏被评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供图/CFP
去年9月因赴黑龙江耍猴被判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4名河南猴戏艺人,今年1月20日二审被判无罪。但关于传承千年的“非遗”新野猴戏应如何发展的讨论,并没有随着宣判而停止。
20日上午,新野猴戏二审上诉案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判决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无罪。
2014年7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鲍风山等4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没带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带走。9月23日,经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10月8日,4人提起上诉。
新野猴戏二审上诉案,原定于1月20日上午在二审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但鉴于上诉人身体状况及司法便民精神,最终决定于当日在河南新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四位上诉人在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从河南省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但四名上诉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四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改判其无罪。
河南新野猴戏,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东汉。在明清时期,河南新野民间玩猴就已经较为流行,并代代相传至今。2009年6月,作为一种地方民间文化,新野猴戏被评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按照规定,带猴出去表演需要有驯养繁育证、表演证和野生动物运输证。然而运输证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让猴戏艺人望而却步,所以大部分猴戏艺人往往只有驯养繁育证和表演证。
“我家世代都是耍猴的,没办理过野生动物运输证。”一位老猴戏艺人说,由于没有运输证,他在外地耍猴经常被驱离,但被判刑还是第一次听说。
“被驱离不是什么新鲜事,外出耍猴的艺人几乎每天都会碰到,但被判刑还是第一次,现在大家都不敢出去了。”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说。
“如果上诉失败,那么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外出耍猴就是犯罪,会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代理律师刘兆庆说,这对猴戏的传承将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此次二审判决对于新野猴戏艺人来说至关重要,耍猴艺人需要知道,没有运输证携带猴子出去表演到底是不是犯罪。”张俊然说,现在上诉胜利了,表面上看这个事情告一段落了,但我们最头疼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根据猴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简化办理程序。”
“我们要考虑新野猴戏的长久发展,以前的街头表演形式跟现代城市文明发展不接轨,接下来我们打算成立正规的表演团,给每一只艺猴上‘户口’,把猴戏从街头请到舞台。”张俊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