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06.11.2013  16:06

一、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5、26条。

三、许可条件

1、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3、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许可程序

1、长江河段、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和鄱阳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或直接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提交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六、许可期限

1、法定时限:60天

2、承诺时限:28天。

七、受理地点

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承办机构及责任人

厅建设与管理处:  晏美巧

九、服务电话及监督投诉电话

88825821(服务);88825720(投诉)。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