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省级会议等四项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14.04.2016  11:51

3月31日,省政府以赣府厅发[2016]13号文同时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江西省“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
  河湖保护管理是一项跨流域、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一套合适管用的制度来推动。省级会议制度:建立了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和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规则,以高位推动“河长制”工作,搭建省直部门间、河流流经区域间以及全省范围内的调度协调平台,促进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更好解决。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信息简报、专报制度,收集基层第一手资料,传递各方面信息,为各级“河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问题督办制度:设立了省级责任单位督办、省河长办督办、省级“河长”3项督办层级,通过层层督办,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考核制度:明确对市、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省政府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生态补偿范畴,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营造出比、学、赶、超氛围。责任追究制度:划出红线,守出底线,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经省级“总河长”会议审议同意将“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20160412省政府会议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