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旅游乱象,立法执法都重要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这部条例回应了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种种旅游乱象,例如各种严重低于成本的低价旅游团和不愿购物的游客受导游威胁和侮辱。
浙江此条例并不是第一部相关条例,更不是第一次有相关规定出台。就媒体曝光的事件来看,低价团和强迫购物现象屡禁不止,此次浙江条例能否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有待进一步观察。
实际上,以目前中国的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已有相关法规足以治理类似旅游乱象,以及为利益受损方(不论是游客还是旅行社)提供法律上的理据。例如对于强迫购物行为,《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游客可以据此在事后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假如强迫购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受刑事处罚。
从以上司法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三维法律规定来看,强迫购物的行为已有现成的严密的法律规制,假如付诸实践,足以多方位为权利受损者提供法律救济。
根据以上对现有法律的分析,假如游客有便捷的维权渠道,大可提起诉讼(甚至是团体诉讼),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控告,这些都足以有效维权。问题在于,一些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是否怠于执法?强迫购物层出不穷,但鲜有听闻始作俑者被行政拘留或是罚款的。
因此为了打击旅游乱象,更重要的是加强执法,配合维权。这才是认识旅游乱象为何屡禁不止,以及如何遏制旅游乱象的关键问题。
@段思平:需创造条件“让景于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尤其是一到节假日,知名景区往往人满为患。一些景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自身接待能力来者不拒,造成了一系列问题。比如2012年国庆期间,鼓浪屿登岛举步维艰、游湖摩肩接踵,人们惊呼鼓浪屿“几乎被踩沉”。
网上最近在热炒故宫限流,我认为它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还能让游客享受更好的参观环境,符合景区可持续发展规律,可谓大势所趋。《旅游法》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但我们也要正视限流带来的负面效应。显然,限流对于外地游客的影响是最大的。因此,故宫和旅游部门应考虑到这部分游客的利益,在限流的同时,做好分流工作,创造条件“让景于客”。
所谓“让景于客”,是近年来一些旅游城市提出的倡议,号召本地游客在旅游旺季时,少去知名景区,把这些景区最大限度地让给客人。实际上,故宫主要是旺季的时候才真正需要限流,如果“让景于客”能落到实处,限流就不会对外地游客造成过多困扰。但“让景于客”显然不能只是嘴上的号召,而应实实在在地为本地游客创造条件。
比如,在旅游旺季时,旅游部门可向本地居民推荐周边旅游资源,文化、体育部门可多组织文体活动,吸引本地居民参加。通过政策引导,灵活做好“让景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