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治理“红包” 范围从副科级以上干部延伸到全省公职人员
本报讯(记者李文亭)“收‘红包’者,有职务的,要丢‘官帽’;没有职务的,要受处分、丢面子。”经省委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专项治理“红包”范围从副科级以上干部延伸到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和干部职工,实现全覆盖。这是记者12月2日从省纪委获悉的。
据悉,面向全省公职人员的专项治理“红包”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公示督查、总结上报等4个阶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于12月11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2014年2月11日前,每一名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要填写《“红包”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处理。
省纪委强调,广大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并记录在案。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有职务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没有职务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纪委表示,治理“红包”问题工作情况要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干部职工,通过面对面约谈、点对点督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将上交的“红包”统一登记,足额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