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闯红灯别游走法律边缘
“给钱就是了,好多钱嘛?”6日,两位姑娘因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在四川成都市东大街香槟广场路口被交警拦下。她们想交罚款了事,现在不行了!昨日起,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再施重拳,推出抄告制度,对个体此类交通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其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昨日,成都交警实施抄告137件。(9月7日《成都商报》)
在偌大的成都,交通违法“抄告制”实施首日,交警部门共有137件“抄告”在手。回头想想被舆论诟病不已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说实在的,这份人数较少的成绩还有些让人“惊喜”。或许,这份成效的取得,跟当地交管部门对于新规实施的广泛宣传有关。毕竟,“往枪口上撞”,除了事前“无知”,恐怕是谁都“有畏”的事情。
近些年来,治理个人此类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抄告制”的办法,并非成都一地。比如在南京,交警部门于2013年4月起对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闯红灯却拒绝处罚、不服从管理者,予以曝光或抄送给单位。而在成都本地,这项措施也早在2009年4月就首次推出,只是从报道透露的信息来看,不知因为何故,措施似乎要么是中途取消,要么是在日常执行中遭遇困境而不了了之,现在只是“重启”。
一种可能是,成都“重启”交通违法“抄告制”,在于曾经的执法过程中,有着明显的成效,因为关联单位的密切配合,让职工在交通行为参与中,出于对饭碗、职位晋升等现实考量,对于交通法规心生另一种敬畏。当然,这样的法律敬畏,本身是应该的,也是个人在交通行为参与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
然而,一个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社会思维的逻辑很简单,个人道路交通违法,是交管部门的事,依法依规,“一事一论”就行了,为何还要抄告单位?这不是一事多罚吗?况且,又有哪条法律规定,交管部门可以这么做呢?
无疑,行人乱闯红灯是当前一大交通顽疾,需要各方合力,创新办法好好治理和矫正。但效果到底如何呢?比如成都现在“重启”的抄告单位制,引发的显而易见的一个疑问是,在就业多元化的当下,如果当事人没有单位呢?如果当事人单位不在乎呢?又或者,一个小朋友出行途中闯了红灯,难不成也要抄告其学校和班级?
显然,现在的问题是,为了治理闯红灯,在一些地方,似乎有些病急乱投医,甚至不惜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更有佐例。不能不说,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出现,既与人们交通规则意识缺乏有关,更与当前管理部门的运动式执法相关。搞专项整治,就出台硬措施,严格执法,活动一过,就睁只眼闭只眼了。如此,又焉能有长久效果?如何针对现实情况和人们的习惯建立起长效机制,这考验着有关部门的智慧。无论如何,在法治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任何留人口实的违法执法行为,都该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