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保护幼女,也别忘了保护男童

27.08.2015  21:12

  目前刑法除了猥亵儿童罪之外,并无其他罪名可以制裁性侵男童的行为,这让男童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本周正式进入三审程序。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议报告,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该类行为统一按照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进行从重处罚。一般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为了进一步严刑峻法,提升对幼女的保护力度。

  不论是当初的立法,还是现如今的修法,立法机关对幼女身心健康特别是性权益的保护都是一以贯之的。然而,在人们持续关注、关心幼女的同时,却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对男童的保护。人们常常下意识地认为女童是性侵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事实上,性侵男童在世界范围内同样非常普遍。一些研究和调查甚至表明,男童被性侵的可能性甚至比女童更高。

  根据瑞银慈善基金会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共有8%的受调查儿童表示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侵犯,其中男生比例比女生高出2.7%。广东省2013年公布的一项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有被迫性行为的比例也高于女生。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为性侵男童案件。

  与男童遭遇性侵被普遍忽视相对应,法律对于男童的保护也远弱于女童。目前刑法除了猥亵儿童罪之外,并无其他罪名可以制裁性侵男童的行为,这让男童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这明显不公平。男女平等理所当然的包括男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对于儿童,不论男童还是女童,他们一旦遭受性侵害,理当受到法律的同等制裁和打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并未区分男女。该《公约》第三十四条还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以英国的《性犯罪法令》为例,只要与十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不论儿童是女童还是男童,也不论该儿童是否自愿和同意;与十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之间进行的性行为,无论是身体接触或者非身体接触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此次刑法修改提升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固然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千万别忘了加强对男童的保护。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将强奸罪的对象从妇女修改为一般人;同时增设奸淫幼童罪,独立单列在强奸罪之外。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不论男女,统一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