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冻饿晒烤疲审讯明确为非法证据

22.11.2013  12:33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明确提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法裁判。另外,根据《意见》规定,非法证据不再仅是刑讯逼供,通过冻饿晒烤疲审讯得来的证据,也首次被明确为非法证据。

   □五大看点

  1 不能因维稳压力酿冤假错案

  《意见》提出,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意见强调,要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坚持审判公开、程序公正、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 非法证据不再仅有刑讯逼供

  《意见》强调了可用于定罪证据的标准,以及对证据的审查机制,并强调了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规定,非法证据不再局限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3 技侦未经法庭查实不做证据

  《意见》强调了对法定的诉讼程序的遵守,强调法庭判决的依据要源自法庭审判程序,以庭审为中心,而不是此前的侦查阶段。《意见》指出,庭前会议的争议证据应重点调查,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专门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效力作出了规定,称“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法官办

  《意见》中多处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进行了规定。包括,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死刑案件,要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强调犯罪证据采集须要进行鉴定、辨认的同时,《意见》专门强调“对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据了解,曾轰动一时的湖北佘祥林案就是因为未确定被害人身份而造成冤假错案,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家人怀疑被佘祥林杀害报案,在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后佘妻突然回家,佘祥林这才得以被无罪释放。

  5 不得降低管辖级别规避监督

  《意见》对案件把关职责作出规定,要求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要求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并提出“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同时,《意见》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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