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官制度改革须以落实审判权为抓手

17.03.2014  16:56

  据央视报道,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正式公布。法院工作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司法行政三大职系,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此次改革将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深圳法官制度改革方案所涉内容无疑切中肯綮。从司法本质和任务来看,司法人员与普通公务员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理应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且鉴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和其高度专业精神,也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将其按照“专业人士”或“专家”的标准来善待和善管。

  但在这些改革设想中,也需防止可能出现的两个偏差,一是借薪酬改革为名,纯粹提高司法人员收入而置改革的本来目的于不顾;二是在高度行政化的现实语境下,取消行政级别可能带来的“负效应”,如可能造成司法人员在官场文化中的边缘化及人才流失等。

  众所周知,司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依照一系列法定的复杂程序,以法学的知识、理念和严谨的法律逻辑,对某一讼争进行评判和裁决。这不仅需要公平正义之心,更需要非常专业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可见,司法人员首先应当是社会的“专家型人才”。

  从司法被社会尊崇的必要性看,司法人员如何保持独立人格、在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做到优雅工作和生活,也是建立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要做到这点,则需要司法人员一是过着有尊严的生活,二是尽量减少参与世俗的利益纷争,其中包括官场中庸俗的级别之争。

  司法人员的去级别化改革,就是要打破庸俗的官场等级观念,让各级法官检察官在职业岗位而不是行政级别中找到岗位的职业尊严。这种去行政级别化,不能简单地取消行政级别,而要从薪酬待遇、职业保障、社会评价体系等多方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单独等级晋升制度,促进各级司法人员的岗位认同,特别是让基层司法人员亦能找到过去高级别司法人员才有的职业和人格尊严。

  然而,如果只是提高薪酬、提高待遇,并不会必然带来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在司法人员薪酬改革的同时配套相关制度,即以错案追究、廉洁监督等系列制度,制约司法人员的权责,以此促进司法人员恪尽职守、秉公办案。

  深圳的方案,总体上符合司法改革的本质要求,值得期待。但问题是,如何真正落实方案精神,尤其是让不同级别之间的法官互不隶属,这就需要实践中的强力推动和落实。鉴于过去法官“上下级”行政序列等级森严的不合理状态,须考虑出台配套制度,明确规定审判长和合议庭负责制原则,并将审委会决定作为例外情况规定,才能真正树立法官的担当精神和责任心。

  从根本上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去级别化还是专业化改革,都必须以落实司法权为根本前提。一方面,这些改革的目的是为促进司法公正,那首先就应当有司法的责任精神,过去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显然不符合这一改革目的;另一方面,只有让司法权和掌控司法过程的人挂钩,才能通过改革这类人的管理制度来促进司法公正。(陈杰人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