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要重办案轻做官

10.11.2014  23:09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要求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以摆脱司法被地方权力掌控。同时,还明确提出对现行司法机制进行革新,切实改变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着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和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的状况。希望通过机制和人员配置的优化,扭转司法机关内部过度“行政化”、领导权力直接、间接侵入案件办理、裁判领域的现象。

要看到,我们的司法功能和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职能,有些不相匹配。以各级法院为例,“审判”应当是其中心工作,但法院的部门建制、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却更像个“小社会”,本该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化提供服务的事务,诸如楼房基建、设备修缮、食堂、健身房、澡堂、洗衣房服务等,都全部由自己负责统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同时兼有行政功能的“执行判决、裁定”等业务。从而导致整个司法机构内部行政与司法职能交错,不少人既是行政管理、办事员,同时又具有法官身份,审判岗位与行政、党务之间可以变动转换,法官的职业化意识单薄,专业化建设难以奏效。一些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常常忙于会议、研讨、讲话,更像一个行政官员,渐渐成了具有法官甚至高级法官职称,但却不会或者不想再去亲自办案的“领导”。各级检察院和检察官也大致如此。

司法职能与行政权力交叉、重叠,还容易产生权力介入、干预办案现象。比如,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无权对本法院或其下级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发号施令。但实际情况是,由于行政“领导权”存在,院庭长或上级法院的权力却很容易侵入案件审判领域。

决定》要求“探索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要通过改革逐步剥离非司法事务,将其交由社会性服务机构,而诸如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则应按照顶层设计,通过体制创新,将它整建制地纳入到独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去统一管理。

从深化改革的要求上讲,还应进一步考虑缩减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编制,淡化乃至取消法官、检察官的行政级别,单列司法人员职称等级及保障体系,尤其要改变领导既是行政官员又兼法官、检察官,但又很少亲自办案的“双肩挑”、“两头沾”状况。可以设置过渡措施,逐步减少行政领导职数,弱化做官意识,让更多以往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回归本位,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检察一线,亲自带领合议庭、办案组承办案件,争取多办案、办好案,引导全体法官、检察官立足本职,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司法公信,使他们真正成为维护法治尊严的法律人“精英”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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