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律权威的确立无须司法政策撑腰

22.11.2013  16:47

  最高法院21日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吕广伦表示:“过去我们讲,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非法的言词证据要排除,这次我们还规定了采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这些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为非法证据,在定案时这些证据要被排除掉。”此外,《意见》还要求,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这份文件虽然针对防范冤假错案,但从很多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其维护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意味很重。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是为抵御办案机关的“业务压力”,不参与公检两家联合办案是为避免司法系统的内部捆绑,不因“维稳”等压力而违法裁判则是为了摆脱地方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涉。

  司法公正一直是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而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在独立审判基础上。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就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保障。此次,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又从审判业务层面进行了剥离。这种剥离涉及司法系统内部和地方政府两方面,也从一个侧面证明,过去地方政府和司法系统内部对法院独立审判确实具有不同程度的“钳制力”。

  肯定《意见》进步价值的同时,也需看到,通过内部规定的方式推进审判独立,事实上有些无奈。法院独立公正审判,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不得采信等内容,法律早有规定。但现实中,重复法律已有内容的“意见”不断出台,一方面证明确实存在法律失灵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来自系统内的各种“意见”,似乎比法律本身更有主导法院审判活动的效力。这其中似有司法政策高于法律的逻辑,在促进法治的同时,无意中也使用了非法治的方式。事实上,法律权威的确立本无须司法政策撑腰,它一经颁布就具有绝对权威。这才是法治的应有状态。(李迎春)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