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改革应被重视

06.08.2015  02:36

  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必须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官继续为不稳定、素质低能力差的书记员队伍买单,那么这样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注定不完美。

  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是法院庭审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长期以来,书记员队伍建设滞后,法官与书记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格局对审判工作造成掣肘。日前,江苏69家法院再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25名聘用制书记员。江苏法院系统对书记员的管理方式主要包括重点考核速录技能、实行三级财政保障、进行统一岗位培训,未通过考核则“劣汰”。

  法院的审判事务性工作,如庭审记录、卷宗整理、信息录入、文书送达等事宜均需要书记员来承担,书记员从事这些事务性工作就能将法官解放,让其专心从事审判核心工作,因此,书记员不仅是庭审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在庭审的幕后他们还承担着非常复杂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尽管书记员对于法院审判工作而言至关重要,但是书记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人员管理的混乱早已是普遍性现象,书记员的不得力严重影响法官的工作效率与质量,如果庭审记录错漏或文书管理失误都会有引发系列性的审判事故的可能,这些审判事故轻则影响法院形象重则伤害当事人权益。

  由于职业保障水平不高、缺乏上升空间,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对优秀人才缺乏吸引力,聘用制书记员如走马灯般更换已经成为很多法院见怪不怪的现象,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极不稳定就导致法官要经常花费精力培训书记员。书记员对于法官而言最大的价值就是熟练地配合工作,试想法官经年累月地培训新书记员,那么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就是一句空话。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各地法院都将迎来法官员额制改革,旨在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员额制改革是法院改革的关键,当所有改革的目光都聚焦在法官改革之上时,法官的助手即书记员的改革不能被忽视。让素质高能力强的法官继续被素质低能力差的书记员掣肘本身就是改革的误区之一,所以法院书记员队伍的改革必须成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本前提。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要通过上级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展,但是聘用制书记员的改革则不需要上级部门的批准,所以各地各级法院都具有自主权和主动权,特别是那些非司法改革试点的法院完全可以对聘用制书记员队伍进行改革,为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做好充分的基础性准备。

  江苏省关于法院书记员队伍的改革,从考核、保障、培训、淘汰四个层面系统性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难题,特别是保障制度的变革让法院书记员成为具有吸引力的职业,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则让书记员队伍充满活力。包括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内的所有司法改革举措,其目的都是为让司法更加高效、更加高质,那么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必须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官继续为不稳定、素质低能力差的书记员队伍买单,那么这样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注定不完美。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