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交警pk法院争议在法律之外

30.06.2014  12:37

  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截至昨日,被强行扣留10天的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据6月28日《华商报》)。

  法院依照生效法律判决,执行标的物扣押转移,本身也是在执法,因为所扣押转移的标的物是重型工程车,且一次性多达31辆,同时行驶延绵长达一公里之多,尽管前有警车开道,后有法警护送,但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安全隐患,特别是每辆工程车都没有牌照,原平市交警部门据此实施检查,并要求法院给每辆工程车补办临时牌照后才予放行,且在没有补办临时牌照之前对其实施暂扣,确实也是执法有据。尽管法律界人士较普遍认为,不确定的行政执法不能超越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但也仅仅是“认为”,既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正如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言“还值得商榷”。

  实际上,如果仅仅是单纯的执法争议,像这样的案例并不难处理,相信通过适当的沟通和协调,问题并不难解决,但从双方的态度来看,明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一,在这一起案件中,起诉方是华阴市振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虽然是重庆人,但所有资产均在山西省的五台县境内,华阴市法院不仅判决起诉方“胜诉”,在判决书生效后,又依照自己做出的判决前往山西五台县查封、扣押被告方的资产,一路上虽然也遇到交警部门的检查,但在华阴法院出具相关判决书等材料之后,均予以放行,偏偏在经过原平市境内,任凭华阴法院出具材料多方解释,并通过原平法院人员出面协调,但原平交警部门领导却坚持不予放行。非但如此,在30多辆工程车被原平交警部门暂扣后,所有工程车的前轮均被故意放气。这绝不是正常执法应有的现象,除了法律之争以外,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和其他“隐情”。

  其次,我们看到,双方都属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言谈话语之中,无不流出各自的“强势”,华阴法院自持有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并且凭着这些材料从五台县到原平市一路上“畅行无阻”,并且以这些理由来指责原平交警部门,在原平当地法院人员出面协调无果后,索性留下标的物打道回府,如果按照原平交警要求无论在五台还是华阴办理临时牌照,实际上都早已办成,然华阴法院似乎有意要“赌口气”,这显然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原平警方更不甘示弱,你有法律判决,我也有国家法律,国家交通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扣押转移标的物车辆可以无牌上路行驶,对无牌车辆实施暂扣于法有据,交警依法执法更没有明显不妥,没有临时牌照不予放行,无论耽误的时间还是造成的损失,自然更不是交警部门的责任。

  由此就可以看出,华阴法院按照生效法律判决,执行查封、扣押车辆被原平警方扣留,双方“较劲”的并不是法律,真正的目的更远在法律之外,笔者认为,其实质问题一是地方保护,法院异地执行难早已不成新闻,尤其是这样的“跨省执行”,能够主动予以配合的情况并不多,相反,故意刁难甚至阻挠执法的情况却很常见,被告方一下子被法院查扣70多万元和30多辆工程车,可想而知被告方是如何心疼,势必会利用各种关系来干扰执法。另外就是华阴法院和原平市警方,都自持强势,均已各自执法为由互不相让,表面上看是法律之争,实质上折射的却是权力骄狂,双方的“较劲”与“赌气”无非是想让百姓群众看看谁的权力更强势,而在这场“较劲”中,不仅真正受伤的是庄严的法律,更有无辜群众的切身利益。

  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在执行中出现“烂尾”,可想而知,无论是华阴法院还是原平警方,谁都不可能认这个账。因此,两地上级相关部门不仅要积极沟通协调,更应当查清扣车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清除执法部门头脑中的“特权意识”,教育执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人员,除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严格执法以外,更应首先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守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