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依法严惩“两抢”“一盗”违法犯罪效果明显

29.02.2016  11:55

  去年以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了依法严惩“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审判力度,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该院审理了抢劫案件25件、38人,抢夺案件14件、21人,盗窃案件624件、742人,取得了明显效果。

  该院对在抢劫中,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持他人财物,除入户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抢劫、抢劫银行及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这些情节外,量刑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存在自首、立功,抢劫预备、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未成年、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考虑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

  对“抢夺”案件的审理,除携带凶器抢夺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外,分三种类型:一种是量刑在三年以下是指抢夺数额较大,以1200元为起点;数额较大的标准,按600元确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形:1、曾经因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2、一年内曾因抢夺、哄抢受过行政处罚;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等;6、在医院抢夺病人及亲友财物的;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故发生地抢夺的;9、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另一种是指抢夺数额巨大(抢夺金额四万以上或者为其它严重情节),严重情节是指导致他人重伤、自杀;以及数额达到二万以上的,且一年内抢夺三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及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故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种是指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是以30万元起点或者导致他人死亡,抢夺数额15万元以上,又同时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年内三次抢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及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故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如果存在抢夺他人财物时,被害人不放,而强行夺去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迫他人夺取财物的,以及明知未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此外,在处理抢夺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是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以及被害人谅解的或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对“盗窃”案件的审理,盗窃数额以1500元为起点,两年内3次盗窃以上,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同时盗窃750元,但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内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此外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积极退赃、退赔,既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以及被害人谅解以及其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通过对“两抢一盗”案件的审理,梳理分析,犯罪分子作案地点往往出现在公交车及站台、火车站、汽车站、网吧、商场、学校周边以及深夜单身女性行走等,作案方式采取单人或多人入户盗窃,人群拥挤,携带作案工具,有的骑摩托车抢夺,有的配有车辆跨省区作案,犯罪分子作案地点和方式不同,但都是为了钱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为了你和他人安全,保管好自家的财物和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防止被犯罪分子盯上,而非法占为己有,多一份安全意识,少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社会稳定就和谐一分。 (吴云 刘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