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欲解专利侵权纠纷难题

30.03.2016  12:36

  最高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

  欲解专利侵权纠纷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对专利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刀”。“‘司法解释二’将进一步遏制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表示。

  该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专家表示,这些针对性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但有些问题该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

  缩短审理周期

  “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诉上海雄狮冷冻货柜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自2003年8月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2008年2月调解结案,共涉及5道程序,持续5年,案件审理周期很长,大大增加了原告的维权成本。”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代理的这起案件正是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一个缩影。

  如何缩短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审理效率,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专利授权确权程序是一个完整的制度设计,从制度上保证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也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周期较长。

  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宋晓明表示,之所以采用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是考虑若无效决定被行政裁判推翻,则权利人仍可另行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息诉’作用,能够稳定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并对以抢占市场为目的、把诉讼当作市场竞争手段的现象起到一定规制作用。”

  该制度对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看来,“先行裁驳、另行起诉”规定只能解决部分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问题,即只适用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案件,专利权被全部或部分维持有效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仍无法解决。

  完善举证规则

  “在浙江玉环县圣弘法数控雕刻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千来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展会中展出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虽然原告请求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但难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制造和销售行为,更难以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中获利。”朱妙春介绍,在实践中,“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困扰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问题。

  “此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因为合同、财务账簿等都由被告控制,此前的司法制度无法强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即使通过证据保全等方式取得了一部分证据,也往往因保全的证据质量不高或者因保全而激化矛盾,导致实际效果不好。”杨安进向记者举例说,他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法院虽然保全了被告的财务资料,但当对这些材料进行审计时,资料却又被被告全部拿回。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参考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证据妨碍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在郭禾看来,“司法解释二”对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规则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这实质上是法院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该规定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告的举证义务。今后,在此类案件中,被告需要拿出真实的财务账簿、资料以对抗原告的主张。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被告本身没有真实完整的合同、财务账簿等资料,在此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杨安进表示。(知识产权报 记者 冯飞 实习生 吕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