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包养费”6万改6百 法院判还女方7万余元

02.09.2015  21:25

  一张借条,大写金额陆佰元,小写金额却是6万元。原告说双方是借贷关系,金额60000元,要其连本带利归还;而被告说两人是情人关系,是当初被逼无奈写下的包养费,金额为600元。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包养关系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无必然联系,该借条存在篡改行为,“”字是由“”字改变形成,如原告篡改明显对自己不利,故原告主张是被告改写较为合理,认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