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8.04.2014  16:09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及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方式送达、公告送达。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多种送达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无法适用上述送达方式送达的情形。近期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就遇到以下几种无法送达的情形:一、被告因车辆被撞成植物人后,躺在医院已两年,因此法院一直无法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被告丈夫及父母又拒绝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及接收诉讼文书;二是被告系企业法人,属集体性质,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而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也因为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未启动公告送达;三是被告一直在外打工,虽然能打通电话,但却拒绝到法院接收诉讼文书,同时也拒绝提供现所在地,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于第一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的七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适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只能是裁定中止诉讼。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被告不属于“下落不明”,故无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只能向原告建议撤回起诉,然后再起诉被告的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假使原告不撤诉,法院又能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亦无相关规定。法院的做法一般采取驳回原告起诉,同时建议原告起诉开办单位,由开办单位对被告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于第三种情形,如适用公告,一般适用前提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杳无音信”,而被告有时却是有音信而故意不来。实践中遇到该种情况,法院的做法只能是公告,别无他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较大,居住地变化无异,通讯现代化,给法院送达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根本解决,将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必将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对公信力带来不利影响。鉴于审判实践中遇到以上问题,为了能够让诉讼及法律文书及时送达,使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法官有法可依,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每一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