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法院反映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提出相关建议

02.09.2015  11:19

  根据全国人大、最高院要求,西湖区法院桃花法庭率先在西湖区法院立案审理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共审理了10多起案件,取得了一定经验,但里面有存在一些问题,应予重视。

  一是审理模式创新,诉讼权利转变。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根据全国人大、最高院的要求坚持依法从快的原则,原有的审理程序已经影响了部分案件的诉讼效率,故全国人大、最高院探索出可以简化担保权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此类案件不再要求必须开庭审理,且事实清楚、法律明确,询问当事人之后,可以径行裁判。但被告对担保之诉有异议的,则询问双方当事人。

  二是审理时限缩短。以往的案件,时限都比较长,简易程序需3个月、普通程序需6个月,而担保物权之诉则为一个月,大大的缩短了审理期限,方便了当事人。

  三是审级有效统一。目前,我国诉讼案件是二审终审制。然而实现担保物权之诉则统一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特别程序,当事人认为作出的裁定、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但在审理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1、该类案件的审限可否延长;2、该类案件是否收费;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能否申请鉴定;4、该程序中申请人能否撤回申请;5、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能否调解;6、能否就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部分再起诉;7、实现担保物权的标的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该程序;8、民诉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依据是否可以适用该程序;9、申请人是否可以约到通过仲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10、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对此,针对上述问题,该院认为:一是该类案件的审限就是为了有效的缩短审限,所以审限不可以延长,;二是该类案件不可以收费,也不能申请鉴定;三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当事人可以撤回申请;该类案件也可以调解;四是担保财产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可以再行起诉,但实现担保物权的标的不明确不能适用该程序,且民诉法196条规定的依据不限于物权法;五是申请人不可以就此案件申请仲裁,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吴云 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