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执行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5.01.2016  15:44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改善,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件大事,由于房屋价格高,大部分买房者都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款,造就了一大批人们口中所谓的“房奴”。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这些商品房的权属就是以在房管局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来确定的。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这些购房者成为了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就必须面临着名下的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的处置问题。而这些房屋,由于未办理产权证,一般都有银行按揭贷款,甚至没有缴纳契税、维修费等费用,法院执行中,涉及被执行人、开发商、银行等诸多利益相关方,颇为复杂。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12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案件21件,2015年至今执行该案件31件,同比增长50%。

  该院在执行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残值有限。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大多数是购买不久,购房人只付了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余款都是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法院在处置这些房屋时,除去银行按揭贷款和处置费用后,实际用于偿还债务的款项所剩无几,更有关者在知道房屋被法院处置后,故而不再支付按揭贷款,不缴纳相关税费,让法院处置后申请人得以偿还的债务少之又少;二是开发商不配合。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只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由购房人支付首付后,余款向银行按揭,由银行支付给向开发商,可是,一旦购房人不能按时支付按揭款,银行就会根据与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协议,直接扣划开发商相应数额的房款。法院在处置这些房屋时,只支持银行的优先受偿,而对开发商的追偿权认为是普通债权,要求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以解决。在法院处置房屋后,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就以各种理由来搪塞,不予配合;三是手续繁琐时间长。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往往只是购房者支付了首付款,而没有支付其他费用。对于一些交房的房屋,仍然需要原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包括须取得房门钥匙、缴纳物业费、安装煤气、有线电视等,由于购房者身负债务并且房屋被法院查封处置,不愿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法院出面协调解决,并且办理过户时,首先由开发商将房屋过户到原购房者名下,再由原购房者过户到新的买受人名下,两次过户的时间长、程序复杂、费时耗力,造成执行上困难重重,效率低下;四是制度不完善,款项分配有分歧。未办理产权的房屋大部分都有按揭贷款,并且购房者与按揭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一旦购房者不能按时支付贷款,银行可以处置房屋并有优先受偿权,但有关部门没有预抵押制度,没有产权证,办不了他项权证,没有预抵押,债权人认为抵押只有合同约定,没有登记银行按揭贷款,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不应当被认定,故认为房屋处置款应全部偿还债务,但房管部门在实践中又必须要有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事实上支持了银行的优先受偿,但又没有相关制度保障,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款项分配上的分歧

  为了加大对未办理产权证商品房的执行力度,打击被执行人利用这些房屋规避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房屋交易秩序,笔者认为:一是事前和开发商沟通。在即将评估拍卖这些房屋时,要求办理相关交房手续,物业管理方面加以配合,并查明房屋付款的支付情况,如果开发商同意退房,并返还首付款,将使执行程序大为简化;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协助义务人,决定予以拘留、罚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三是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预抵押制度。借助一些省市的做法,让未办理产权证房屋在涉及债务纠纷时,执行后款项分配时有法律依据,减少利益相关方的纷争。 (吴云 黄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