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探视权执行的难点及其对策

03.05.2016  16:29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过去封闭式的婚姻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不但国内婚姻,跨国婚姻也不再少数,婚姻家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此而来,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更多的通情达理,正常的探视,没有因父母离异而影响大人对子女的情感交流。但有少数及部分由于父母离异,大人成了老死不相往来的敌人,最后将孩子作为筹码,不让对方看到自己的小孩。这种探视权的执行,最终让法院执行法官愁眉不展,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月执行探视权案件12件,该院2016年1月-5月执行探视权案件15件同比增长25%。

  该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双方矛盾激烈,调解困难。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双方矛盾就比较激烈,各方家庭背景、个人阅历、文化差异、性格的不同,再加上家庭琐事,积怨较深,还有父母参与,以上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一旦在审理期间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到了执行阶段,离婚双方的矛盾就更加激烈,在探视权的执行方面,执行法官就很难促使双方进行和谈,和平的解决纠纷。二是,探视权内容不确定,导致执行困难。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许多判决未对探视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判决,只是简单的说明一方享有探视权,对于探视的时间、次数、地点等都没有做出具体的判决,这就导致离婚双方在探视权行使时容易产生争议。一旦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执行法官也没有相应的依据强制一方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也不敢妄自规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次数等,这就使得探视权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了具体的执行内容,执行法官对此也束手无策。三是,探视权的执行属于行为的执行,容易出现反复性。由于探视权是一种延续性的权利,而不是一经行使就不能再次行使的一次性权利,这就导致探视权的执行容易出现反复性。当事人在进行一次探视后,下次探视权的行使就有受到阻碍的可能性,法院的执行并不能保障当事人始终顺利的行使探视权,同时,也使得法院有关探视权的案件难以执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在申请执行人进行第一次探视后,就进行结案处理,待下次探视权的行使受阻时,再由当事人进行申请。这种做法虽然减轻了法院案件久执不结的弊端,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同时,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四、探视权的执行不同于财产的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手段有限。探视权的执行属于行为的执行,其在性质上不同于财产的执行,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并不能代替探视权的本身。探视权是不以财产为目的,因此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不配合申请执行人行使探视权的,只能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不配合的,执行法官对此也毫无办法。

  为了提高探视权的执行率,让离异家庭小孩不因大人不和,使一方探视权得到落实;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和纠纷,笔者认为:第一,联动联调,主动家访。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社区主任、廉政监督员,甚至媒体记者等参加协调会议,组织纠纷双方及其家属进行协调,给当事人双方一个公开透明的协商环境,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行使探视权。另一方面,主动上门进行家访,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社区、当事人工作单位等,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给当事人讲法、释法,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第二、在联动联调的基础上,以执行和解的形式固定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将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固定下来,以便下次执行有据可循。第三,实行动态监督机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或社区建立执行联系点,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施动态监督,发动群众协助法院执行。第四,探索新型执行手段,扩大惩处措施。对于不配合申请执行人行使探视权的被执行人,除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常规执行手段外,该院还在积极探索新型的执行措施,如社区曝光制度,在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居住社区定期或不定期地曝光其基本信息,对其形成舆论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扩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吴云 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