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民事调解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7.10.2014  16:15
  

  调解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很重要的结案方式,它简便、快捷,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但在调解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定的问题。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本院民事调解工作进行调研,发现了民事调解书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民事调解书内容过于简单。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反正不会上诉,认为写调解就不用像判决书那样认真;也有的法官怕当事人反悔而存在“”调解书的情况,当时调解立即制作调解书,所以民事调解书难免写得过于仓促。这样情况下产生的调解书往往内容写的过于简单,对案件事实并未交代清楚,甚至一带而过,或是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未写清楚,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更是不作任何陈述。

  二是部分民事调解书与执行不协调。有的调解书因为法官的责任心问题或是疏忽,导致调解书主文约定不清,造成执行困难。如有的具有给付义务的调解书主文,未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予以明确。在一些婚姻家庭关系纠纷案件中,对离婚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涉及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的支付问题,约定较简单,具体包含哪些费用、如何支付等很多细节没有明确,造成今后的执行难。有的调解分期付款的,一旦被告不能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如调解书无明确约定,一方只能就已经到期的债权申请执行,导致债权人为实现整个债权而分期多次申请执行现象,浪费司法资源。

  三是民事调解书格式千篇一律。有的法官制作调解书时,一味套用格式,而不能区分不同的案件,导致调解书格式千篇一律。如有的案件是开庭前调解的,有的案件是开庭后调解的,但两种情况的调解书都一样的写法,而未能区分调解案件是否经开庭的情况。有的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有的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但在很多调解书中却一律写到:“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四是民事调解书生效时间规定固定化。几乎所有的民事调解书尾部,都标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写的根据无非是《民诉意见》第九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第九十六条“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但在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以上规定作了改变:“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些规定说明并非所有的调解书都是经双方签收后才生效,所以法院应充分注意到这种变化,根据案件情况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的签名或盖章来认定生效,这就减少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情况出现,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体现了法院的权威性。

  鉴于民事调解书制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调解书的制作,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责任心,提高法官对调解书制作重要性的认识。虽然案件能调解,但调解并不是“和稀泥”,法官仍应认真熟悉案情,分清是非曲直,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将案件事实叙述清楚,是非分清楚,而不是图简便、省事。

  2、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技能,加强调解文书的制作规范的学习。多组织对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文书制作的培训,提升法官调解文书制作能力,要求严格按照审判条线要求及法律文书制作要求规范格式与内容写调解书,对调解的案件要做到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精炼、概括的归纳叙述,使案件事实清楚,调解书主文内容文字科学、严谨,内容明确具体,不能让人产生歧义,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3、分期履行的调解书,法官应做风险提示。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向权利人释明今后执行中的风险,并建议各方将“若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权利人可据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申请执行”的条款在调解书主文条款中列入,给义务人一种约束,也使权利人更能接受调解,避免产生一个案件多次申请执行的情况。

  4、对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调解书尾部可改为“各方当事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上述协议上签名(盖章),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样就不会产生一方当事人反悔而导致调解无效的情况。

  (吴云     郭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