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7.01.2014  17:02

  在当前法院普遍感到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邮寄送达尤其是法院专递送达对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在实施邮寄送达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影响邮寄送达的法律效果。该院发现主要问题有:一是邮寄送达的比例过高,存在滥用的情形 。有些法院的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为省事、图方便,动辄把邮寄送达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首选,导致邮寄送达比例过高。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邮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有困难为前提,有的法院办案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前提。二是邮件退回率居高不下 。在民事案件中,因被告地址主要依赖原告提供,原告可能提供被告收件人地址不具体、不明确导致邮件被退回。也有个别原告为了达到缺席判决的目的,保证胜诉,在起诉之初故意向法院提供了错误的被告地址,邮件因此被退回。也有被告拒签或邮寄送达人员不负责任导致邮件被退回。三是送达回执退回时间较长,甚至存在丢失现象。因送达回执要由目的地邮局寄回,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回执寄回时间较长,甚至回执被丢失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四是邮寄送达权威性、公信力不足,司法效果不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邮递人员乃法院之受托人身份而并非真正具备送达人的身份。邮递人员送达法律文书,会导致受送达人的不重视和抵触心理。在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邮递人员只能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而不能留置送达。由于缺乏真正的送达主体身份和相应的责任追究,也导致很多邮递人员责任心不强,影响送达效果。

  为较好地解决邮寄送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送达给当事人,让案件得到顺利审理或执行,笔者建议:一、正确把握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尽量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才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二、加强立案审查,督促原告提供确切的被告地址。在原告起诉时,应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核实。告知当事人故意提供错误、虚假、模糊地址导致法院送达不能的法律责任。三、由法院会同邮政部门对法院专递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法院专递人员专递送达方面的知识指导和专职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法院专递人员明确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明确其送达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和法院专递业务的特殊性,提高工作责任心,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四、立法机关立法上确立法院专递人员法定的送达主体资格和责任。借鉴日本法律规定的“在由邮政送达的情况下,以从事邮政业务的人为实施送达的公务员。”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做出规定,明确邮政部门法定的送达主体资格,以增加邮寄送达的公信力和法定效力,赋予邮递人员留置权,并对其送达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吴云 郭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