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法院对五名扰乱司法秩序的当事人予以民事制裁

23.08.2016  17:42

        江西法院网讯    8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两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司法秩序,两案的一审法院亦分别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两案原告用于企图达到非法目的的运作资金共计40万元,并对两案被告陈某、赵某各罚款5万元。

  经查明,徐某与妻子二人所经营的公司因其所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该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可被抵押权人申请拍卖并优先受偿。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徐某企图通过非正当途径中止拍卖程序,于是找到陈某商议如何操作,并交付20万元资金作为陈某的运作费用。另案中,赖某与赵某系战友关系,赖某因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为胜诉一方,对方不服申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达到“省高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之目的,赖某商请赵某并向其交付20万元的“协调资金”,由赵某进行运作。最终,两案中徐某与赖某的“目的”均未“如愿”,故而他们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各自支付的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两案当事人的约定均以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作为获利的前提,明显违反了法律,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还应对该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据此,两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民事判决与民事制裁决定书。

  据悉,这是南昌市法院近20年来首次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追缴的规定进行民事制裁,以彰显南昌两级法院对于破坏社会诚信、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行为的零容忍。

  同时,为了继续对两案非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南昌中院还积极组织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后续紧密跟进,务求两案收缴、罚款措施尽快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