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甫祥:法院用抵押车赚钱,需厘清的不只是赔偿款

03.08.2015  10:56

  甘肃天水的矿车司机寇元生,因拖欠他人2000多元货款,被债主索债,自己的矿车作为抵押物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扣押。然而当他拿着钱去还债时却发现,自己车竟然被法院私自租用出去赚钱了,最后连发动机都用坏了。一晃过去了17年,寇元生至今都没有讨回说法。(8月2日新华网)

  一件执行款不过区区2千余元的简易程序案件,被执行人不到一周时间即来缴款,按理本可顺利结案。但该院执行局的某些人似乎颇具商业头脑,打起了这部矿车的主意。于是,他们以“抵押车已进入拍卖程序、需耐心等待”为由,支开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然后用这部车做起了雇人拉矿石的生意。这一做就是一年多,直到矿车发动机被烧毁为止。

  即使这样,被执行人在法院方答应赔偿一个新发动机后,按规定缴纳了执行款及莫名奇高的停车费,打算息事宁人。但当取车时发现所谓的新发动机不过是从一辆报废车上取下的旧品时,被彻底激怒了。乃至于后来拒不同意法院方的20万元赔偿调解,硬要坚持按矿车行驶寿命范围内的营运费索赔。双方互不让步,致此事一拖17年,直至今日仍在僵持中。

  其实仅限经济纠纷来说,这道“难题”是有解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应该按照直接损害予以赔偿。从被执行人上门交纳执行款、而法院拒绝放车那天起,已然属于违法扣押。至于时间计算、损失多少,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用证据来说话了。

  厘清经济纠纷的陈年老账,无非是还被执行人一个公道。但除此之外,法院中的某些人似乎还应该还法律一个说道:理应秉承公平公正的法律执行程序,何以成了某些人借以徇私舞弊的“一亩三分地”?矿车装运矿石,本是经商之道,什么时候又演变为法院的职能?当某些人私下乐滋滋的数着大把大把的钞票时,此时此刻的他们,是否还配得上法庭那枚庄严的国徽?

  因此,公众的关注度,不应该仅仅停留于法院该赔给那位矿车司机多少钱,而更应该关注在法院某些人的“一亩三分地”上,还有多少不当得利?譬如,那辆早出晚归一年多的矿车,运了多少矿石?赚了几多银子?其它类似这样被“利用”的抵押品,又有多少?总计为他们“”回了多少“油水”?这些见不得人的事,几时开始?谁在幕后谋划?谁在前台牵线?这些“”钱用于何处?是暗地私分?还是进入了单位小金库?抑或作为了办案经费补贴?不过,从他们在抵押品去向问题上“骗了被告骗原告”以及用报废发动机冒充新发动机的行径来看,这些人不大可能用此类“”钱来弥补办案经费亏空。不知公众信也不信,反正我是不大信的。

  而要厘清上述疑问,需要一次彻彻底底的调查。考虑到此事持续期长,不少当事人或已不在任上,加上行事又近乎半公开,很可能牵涉到该院某些在任或前任领导。因此,参与调查的力量及调查力度都要相应增强。至于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当年的庭长、办案人员免职的免职,出现问题的,调离政法机关,该撤的撤,但是这个事情,一直没做处理”的说法,希望不要成为对此事敷衍的托词。即使当年对此有过处理,但若发现有畸轻或未尽之处,亦应重翻旧账,一查到底。

  法律历来被视为社会公平公正的象征。同样,法律人更是人们心目中正义的“守护神”。因此,厘清此案以及此案露出的蛛丝马迹,不单单是算“旧账”,也是在写就一本“新账”: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荡涤其遗留的“污泥浊水”,从而让高悬于法庭上的国徽更亮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