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登报致歉,是有温度的司法自觉

09.09.2015  20:0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一则,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同时在公告中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公民会犯错,权力也有犯迷糊的时候。这个时候,道义上的致歉、程序上的追责,应该是并行不悖的两个抓手。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规则兜底之力的司法,既是法律正义的彰显,又兼顾人性的谦卑与悯恤,既是权力谦抑之意,更是敬畏人性之风。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姿态,出乎意外,让人倍感温暖。说意外,在于两个层面:一是“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的道歉,并不是在“真凶落网”或“亡者归来”的逆转之下,当事法院完全是出于主动而自觉的执法勇气与人性情怀,难能可贵。二是此般致歉,有着形式意义上的严肃性与舆论意义上的标志感。以往的冤假错案中,司法部门也不是没有道歉过,但基本停留在口头或者登门,甚至只谈赔偿、不谈歉意,因此,白纸黑字来严肃“认错”,体现了宝贵的责任担当。

  说温暖,也在于两个层面:一是此举开了先河,让罪与恕之间,有了调和的可能。每有冤假错案,当事人或会“永不原谅”,对遭遇于心耿耿,这是情感自由,但不得不说的是,往往也与司法部门欠缺一个歉意而真诚的姿态有关。二是这样的致歉,让法律之规定有了参考坐标。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其中除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明确:国家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是,如何赔礼道歉,终究欠缺一个“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让“赔礼道歉”兑现为踏实稳妥的实践。

  当然,登报致歉,不仅是一个姿态,更是一种倒逼:既倒逼相关部门的“斯文”,警醒权力作为的规矩,更倒逼当事部门严肃究责,把后续的问责清单交代清楚。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权威与公信来自哪里?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冤假错案来说,公平正义不仅是赔偿的“”,还得有司法谦抑的“”。于此而言,法院登报致歉,是有温度的司法自觉,是诚意满满的权力纠错,实则得民心。